1: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,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,再根據其他構件,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、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整后制定的;
2:根據火災的統計數據來看,88%的火災可在1.5h之內撲滅,80%的火災可在1h之內撲滅,因此將一級建筑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.5h,二級的定為1h;
3:其他結構構件按照在結構中,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級要求的不同,制定相應的耐火極限時間;
01:對于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撐作用的柱子,其耐火極限值要求相對較高,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要求3.0h,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2.5h;
02:這樣的要求,對于大部分鋼筋混凝土建筑來說都可以滿足,但對于鋼結構建筑,就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,方可滿足耐火極限的要求。
耐火等級
1:一級耐火等級建筑:主要建筑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;
2:二級耐火等級建筑:主要建筑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,其它為不燃燒性;
3:三級耐火等級建筑: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性;
4:四級耐火等級建筑:防火墻為不燃燒性, 其余為難燃性和可燃性。
燃燒性能
不燃性
1:用不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,統稱為不燃性構件;
2:不燃燒材料是指在空氣中,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、不微燃、不炭化的材料,如鋼材、混凝土、磚、石、砌塊等。
難燃性
1:凡用難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,或用燃燒性材料做成、而用非燃燒性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,統稱為難燃性構件;
2:難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,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、難微燃、難炭化,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;
3:如瀝青混凝土、經阻燃處理后的木材、塑料、水泥、刨花板、板條抹灰墻等。
可燃性
1:凡用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,統稱為可燃性構件;
2: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、或高溫作用時立即起火或微燃 ,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,如木材、寶麗板、塑料等。
總結
1:為確保建筑物在受到火災危害時,一定時間內不垮塌,并阻止、延緩火災的蔓延,建筑構件多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材料;
2:這些材料主要包括混凝土、粉煤灰、爐渣、陶粒、鋼材、珍珠巖、石膏等,在受火時,不會被引燃或很難被引燃,從而降低了結構在短時間內被破壞的可能性。
耐火極限
耐火極限概念
1:耐火極限是指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,到失去支持能力、或完整性被破壞、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,用小時h表示;
2:支持能力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,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構件,在一定時間內抵抗垮塌的能力;
3: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,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,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、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;
4:耐火隔熱性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,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,能在一定時間內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。
影響耐火極限要素
在火災中,建筑耐火構配件起著阻止火勢蔓延擴大、延長支撐時間的作用,它們的耐火性能,直接決定著建筑物在火災中的失穩和倒塌的時間。
影響建筑構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較多,主要有:材料本身的屬性、構配件的結構特性、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、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、材料的老化性能、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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